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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交通营运市场强化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http://www.yongzhou.gov.cn 时间:2006-8-22 来源:永州日报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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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函(2006)98号

  为巩固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集中整顿的成果,深入推进城区交通营运市场的治理,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建立正常、规范、长效的管理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入整顿非法营运行为。严禁非法出租小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三轮电瓶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载客营运。对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小汽车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处以每台次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6年6月集中整治阶段原已登记在册且牌证齐全的货运三轮摩托车,在车主作出不在中心城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书面承诺和拆除车辆顶棚、载客设施,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改装成规范统一的式样后,方可留作自用。否则,一律予以取缔。中心城区不允许新增三轮摩托车;从2007年1月10日起,将限制三轮摩托车、农用车在中心城区主要街道上行驶。   

  二、严禁无牌无证、挪用号牌、假牌假证、报废、拼装车辆在城区道路行驶。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施如下处罚:对驾驶报废、拼装车辆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牌上路行驶的车辆,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应当扣留机动车,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规范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营运行为。公共汽车一律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严禁越线、越站营运;严禁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拒载、甩客、丢站,违者,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出租汽车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车辆乱停乱摆。公共汽车必须在规定的停靠点停车上下客,严禁滞候客。货运车辆、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一律到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点停车或等货,社会车辆在城区停车的,一律停放在划有停车泊位的位置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场,严禁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摆。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不执行的,拖离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市区始发的道路客运车辆(含城郊线路、农村线路车辆和县际班车及长途客运车辆)一律进入汽车站内停放始发,严禁在中心城区主要街道停放待客,不得在城区道路沿线随意停靠和上下乘客。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严禁在城区主次街道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者,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路,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暴力抗法的,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永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作者:佚名]
  [编辑:wangjie]
  [责编:左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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