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交通营运市场强化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永政函(2006)98号
为巩固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集中整顿的成果,深入推进城区交通营运市场的治理,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建立正常、规范、长效的管理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入整顿非法营运行为。严禁非法出租小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三轮电瓶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载客营运。对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小汽车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处以每台次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6年6月集中整治阶段原已登记在册且牌证齐全的货运三轮摩托车,在车主作出不在中心城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书面承诺和拆除车辆顶棚、载客设施,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改装成规范统一的式样后,方可留作自用。否则,一律予以取缔。中心城区不允许新增三轮摩托车;从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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