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投保人如果在投保时缴费不足,在事发理赔中常常要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3月4日,王某将其自购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座客货车向T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三责险、车损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3月5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4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吨位收取车损险保费72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费1370元。
2000年5月8日,该车在H市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车损1500元,人员伤亡总费用75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车辆有故障不能行驶时,未能将车辆靠右边停放,且夜晚未设明显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负该起事故40%的赔偿责任。
事故处理结束后,保户向T市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根据车险实务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收费,该车收费时实按吨位收取,应按座位收取,即应收取车损险保费112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费2030元,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经向办理此项业务的业务员了解:王某投保时已向其出示驾驶证,且投保单背面亦附贴有该标的行驶证复印件,由于本身的业务不精而导致收费不足。此案如何赔付,在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尽管由于保险人的失误而导致少收保费,但事实上保险人已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故应根据车险条款、实务的规定,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从而确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应该按比例赔付。
另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王某在投保时,将行驶证交业务人员查看,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应视为已将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告知了保险人,即投保人主观上无过错,不能将保险人业务不精导致少收保险费的过错归责于投保人,故本案应足额赔付。
那么,这两种意见哪一种是正确的呢?
《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以上述的规定中不难发现: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则不必陈述。本案中,投保人王某向保险人出示保险车辆行驶证并且提供复印件附贴在投保单背面,也就是依《保险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究竟如何收费,则是保险人的事,不能将由于保险人的过错而导致收费失误的责任归于投保人,所以本案应该足额赔偿,而不能比例赔付,否则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保险人最终按第二种意见做了实事求是的赔付。
[作者:佚名]
[编辑:何大明]
[责编:左平安]
没有相关文章
①本网新闻文章及图片为中国永州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②如要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于中国永州新闻网。违反上述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③凡网友转载目的在于传递其它媒体更多信息,或以网友以个人看法评论,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④本网有权转载、引用、删除和修改网友在本网所发表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