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酿苦酒谁来喝
没有驾驶证的刘明以前开过拖拉机,自以为有驾驶技术,便想开汽车过过瘾,谁知———
上诉人刘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近 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终为本案划上了句号。而此时的刘明,手里拿着判决书,不禁潸然泪下,后悔当初一时糊涂,无证驾车,导致车损人伤的惨剧,不仅落了个终生残疾,而且还欠下了一屁股的债。自己亲手酿制的苦酒,到底由谁来喝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男,25岁,烟台市牟平区某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某供热站。
原审被告陈伟,男,26岁,与刘明同村,某供热站工人。
4月5日晚,陈伟未经供热站领导同意,私自将供热站所有的一辆五十铃货车开回家。正好遇到同村好友刘明到他家玩,于是,陈伟便约定刘明第二天一起到王格庄镇去招工。次日,陈伟便驾车与刘明一起向王格庄镇驶去。没有驾驶证的刘明以前开过拖拉机,自以为技术还可以,途中,刘明便想过过开汽车的瘾,于是便和陈伟商量能否让他开一开。碍于情面,而此时路面行人车辆又比较少,陈伟便把车让给刘明开,并一再嘱咐刘明一定要慢点开。当车行到姜格庄镇西约两公里处,为躲对面来车,刘明一时紧张,竟撞到路边的一块大石头上,连车带人翻入沟内,车辆严重受损,刘明受重伤,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左腿却落下了残疾,陈伟只是受了些轻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为单方肇事,肇事者刘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接下来的巨额损害赔偿纠纷却使刘明苦不堪言。供热站共花了48856元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于是,单位多次找到刘明、陈伟交涉,认为二人私自开单位的车而导致事故发生,要求二人付给供热站的车辆维修费。陈伟由于是单位职工,自知自己违反单位规定,才惹出了祸,于是便预先付给供热站车辆修理费一万元。但剩下的38856元的维修费该怎么办呢?无奈之际,供热站一纸诉状把二人告到了法庭。一审期间,供热站所有的五十铃汽车的维修费经鉴定应为32644.22元。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刘明、陈伟付给供热站车辆维修费22644.22元(已扣除陈伟支付的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刘明、陈伟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刘明接到判决后,认为自己是开供热站的车去为单位招工,属职务行为,受益人应是供热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车辆所受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相反,供热站应承担自己所受伤害的损失,要求供热站赔偿其医疗费7000元。随后,刘明便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刘明的行为不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所规定的条件。首先,刘明不是机动车驾驶员,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其次,刘明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刘明既不是驾驶员,又不是单位职工,更没有受到单位法人代表授权。所以,供热站不是受益人,而刘明、陈伟的行为却侵犯了供热站的合法权益。二人应对车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上诉人刘明负担。
这原本是一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只因陈伟私自将车交给刘明驾驶,才导致了以后的损害赔偿纠纷,教训是深刻的。
[作者:佚名]
[编辑:何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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