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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的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http://www.yongzhou.gov.cn 时间:2007-11-2 15:04:44 来源:转载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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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护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莫索湾大队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至此,一起因交警部门处理驾驶员违章而引起的民事赔偿案,最终以莫索湾交警大队胜诉而划上了句号。
    1997年8月5日,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莫索湾大队,结合本辖区交通秩序状况,在辖区内开展了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这天,由莫索湾大队民警和辖区团场安全干部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在辖区147团饲料厂路段执勤时,查扣了由该团李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李某未带驾车手续。执勤民警让李某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李某以车上装有西瓜为由,拒绝去大队接受处理。民警帮助其将车上的西瓜卸完,再次让李某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李某仍然拒绝,并对执勤民警大打出手,进行人身攻击。执勤民警只好取出手铐。后大队领导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让李某次日再去交警队接受处理。
    此事发生的第二天,李某便写了告状信,分别送到自治区公安厅纪委、农八师石河子市纪委和石河子市公安局纪委,对此,市公安局纪委十分重视,要求交警支队认真调查处理。交警支队立即组织由纪委和法制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于当月19日至21日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交警支队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一、莫索湾交警大队在辖区内开展整治交通秩序活动,执勤检查小组在道路上纠正违章行为是正常执行公务。二、李某未带驾驶证,同时驾驶无号牌、无行车证车辆属违章行为。三、李某违章后,经多次告知和口头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都被李某拒绝,并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人。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对李某实行强制传唤,给李某戴手铐是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的。四、李某的违章行为应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并由莫索湾交警大队处理执行。
    李某对莫索湾交警大队的处罚不服,直接向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莫索湾交警大队所作的处罚决定,并请求赔偿与执勤民警发生纠纷时致伤的经济损失费。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未经法定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最后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李某随后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起复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交警支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维持了莫索湾交警大队对李某违章行为所作的处罚决定。李某再次向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莫索湾交警大队推上被告席。
    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方重点重申了对李某处罚决定的理由。
    最后,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安交警有依法维护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的职责,原告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勤交警对原告违章行为作出暂扣车辆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的处罚决定,是依法执行公务;在交警口头传唤后,原告拒绝接受处理,交警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给原告戴手铐,交警的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原告称交警用手铐铐住他左手后拳打脚踢,与事实不符,缺乏充分证据,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李某对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又一次向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法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执法部门的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威。

  [作者:佚名]
  [编辑:何大明]
  [责编:左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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