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监察部通报十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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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10日电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12月10日举行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1、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委会违法出租
据查,2004年5月,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803.02亩给63家企业及个人用于非农建设。此外,2004年至2006年,辛庄镇经济发展中心未经批准,征收白塘口村集体土地600亩,将其中400亩土地非法出让给天津某公司用于非农建设。天津市国土
2、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所属村组非法出租土地案
据查,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王稳庄镇所属8个行政村未经批准,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给30家企业用于非农建设。非法出租土地共计904.5亩,其中耕地344.2亩;30家企业中,已有22家占地建设并已竣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3、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
据查,2006年2月,黑河市政府下发会议纪要,提出“边建设、边报批”的原则,非法批准某铜业公司占用耕地建设办公楼和职工宿舍,导致该企业违法占地290.11亩。同年5月,黑河市政府与宁波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水泥厂项目合作合同书,明确该项目按照“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方式进行建设。2006年8月至10月,该企业共非法占用土地455.51亩(其中耕地32.09亩)。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黑河市政府依法收回非法批准的土地。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黑河市政府废止两个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责令黑河市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检查,并在全省对其作通报批评;给予黑河市原副市长战佩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倪雪松行政记过处分。
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案
据查,2002年9月,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征收耕地19.09亩。2004年12月,该管委会与某
5、湖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据查,2004年至2006年,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局三次协议出让建设用地668.3亩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标准工业厂房建设。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占地800.5亩,超出批准用地面积132.2亩,其中耕地94.8亩。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该房地产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超占土地处以罚款176.27万元。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提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
6、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违法用地案
据查,2006年4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检查中发现,雨花区黎托乡存在大量违法用地,共76宗,涉及土地409.73亩,其中基本农田354.8亩,一般耕地47.1亩。违法占地建筑共计14.4万平方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依法拆除非法占地建筑,复耕土地;将5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提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
7、广东省开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
据查,2002年5月至2005年9月,开平市政府采取将集体农用地视作国有未利用地和化整为零等手法非法审批土地,面积达29785.05亩,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28393.77亩。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期间,该市政府不但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反而继续违法审批土地;在接受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调查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成开平市政府撤销违法审批用地的批文;将仍保持原貌的22585.13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将已填土而没有建设项目的4899.57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耕复绿;对在建或已建且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2300.35亩用地,由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重新申请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开平市市委书记赵瑞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施昭平(原开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市常务副市长梁和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开平市原副市长李学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李因涉嫌经济
8、广东省鹤山市擅自调整规划、违法补办用地手续案
据查,2004年10月至12月,鹤山市政府设立工业城,规划用地5199.6亩(其中,3000多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伪造虚假材料和化整为零的办法,擅自调整规划,违法补办手续,以53个文件非法批准共和镇3626.8亩土地用于工业开发。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共和镇政府在没有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又将与上述地块相连的1572.8亩(其中基本农田511.6亩)平土建设,构成非法占地行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成鹤山市政府撤销违法审批用地批文。对没有供地、可以复耕复绿的3555亩用地,责令共和镇政府进行复耕复绿。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征地补偿合理且没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已建或在建项目,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未建项目,不准动工建设。对未批先用又不能复耕复绿的50亩用地,依法处以罚款。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提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
9、陕西省某药业公司违法占地案
据查,2004年3月,宝鸡某药业公司未经批准,非法租赁岐山县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岐山村40.5亩土地,用于分公司厂房建设。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陕西省纪委、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提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
10、陕西省眉县违法用地案
据查,2005年至2006年11月,眉县共查处土地违法
[作者:佚名]
[编辑:郭鹏]
[责编:左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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