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摩托车 还要缴养路费?
当事人徐先生因诉养路费征收所行政收费行为侵权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
当事人的摩托车于2001年1月21日被盗,4月23日到养路费征收所求办理公路养路费停缴手续,养路 费征收人员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告 知其须缴纳2001年全年的养路费。当事人不服向省交通厅申请复议,省交通厅维持了市交通局对当事人 征收2001年全年的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复议决定于7月17日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玄武区人民法院9月1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于9月27日作出了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市交通局 2001年4月23日作出的向当事人征收2001年全年的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审判决以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养路费征收所的收费行为有法律依据,虽然当事人的摩托车被盗,但其 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保留摩托车牌照使用权手续,仍是该摩托车的法定车主,所以仍负有缴费义务。二 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徐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作者:佚名]
[编辑:何大明]
[责编:左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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