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窃堂兄钱款 露馅后打借条仍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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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肖玉)“事后向被害人打了借条,盗窃款就算经被害人同意,转为了债权债务关系。”承认偷窃堂兄钱款的荣某,近日在法庭上辩称:打了借条赔了钱就没事了。但永川法院判决,事后打借条赔钱,只能认定为犯罪后退赃,偷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贼被刑拘 家人才还钱
荣某今年才22岁。2005年8月16日,荣某到堂兄家玩耍,将堂兄床头柜上的一张银行卡盗走,在自动取款机上试出密码后,于4天内先后在永川、大足、广州等地20余次取走现金17450元挥霍。5天后,堂兄发现被盗,于当月21日报警。
堂兄讲,当时他也怀疑是堂弟所为,但到处找不到堂弟。过了一段时间,两人上网时相遇,堂兄问荣某,在广州打工的荣某承认偷了钱。约一年后,荣某从广州回到永川,堂兄找他还钱。荣某说没钱,当着双方父亲的面,他写了一张18000元的借条,承诺2006年底还钱。
转眼到了今年,荣某还没还钱。今年1月24日,堂兄到公安机关要求解决此事,荣某被刑事拘留,次日其家人退赔了17450元。
打了借条也不能免罪
“考虑到亲戚关系,我不想将事情弄大,现在他也退钱了,我请求对他从宽处理。”堂兄向警方和法院求情。
法庭上,荣某及其辩护人也表示,事后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盗窃款经被害人同意已转为债务。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荣某虽在事后出具了借条,但此行为系被害人出于亲戚关系,对被盗款进行索赔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行为,不能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荣某与被害人虽是隔房堂兄弟关系,但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不能可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
法院鉴于荣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酌定轻判荣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
[作者:佚名]
[编辑:何大明]
[责编:左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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