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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抗暴何时了?家庭暴力的悲剧

http://www.yongzhou.gov.cn 时间:2008-6-23 9:53:03 来源:新华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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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在宁夏调查妇女权益保障时发现,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妇女饱受家庭暴力的折磨却"无处伸冤",甚至出现有的妇女"以暴抗暴"打伤或打死施暴者,从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分析原因,一些基层法官、律师和妇女干部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他们呼吁,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我国第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剧照

    被害变被告凸显立法盲区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军说,近年来,在其审理的案件中出现一种新趋势,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中,许多受害者不知道用什么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以暴抗暴",不幸从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

    自2000年以来,宁夏银川市平吉堡牛奶场兽医药房管理处职工常建丽经常遭受其丈夫刘参军的辱骂、殴打。2005年1月25日,刘参军酒后回家又与常建丽发生争吵,继而殴打常建丽。常建丽因不堪忍受刘参军的折磨,用水果刀捅伤刘参军。之后,常建丽立即打电话告诉姐姐和哥哥,并一起将刘参军送往医院抢救,但刘参军因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首家、也是全市惟一一个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暂住帮助的庇护所。由于无人来求助,平时就用做老年之家的“日间照料室”。(陆欣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建丽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宁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处常建丽有期徒刑15年。今年3月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结了一起因不堪家庭暴力妻子杀死丈夫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马玉霞一审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李军认为,这些家庭暴力案件均系被害人长期虐待被告人所引发,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现行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因我国没有反家庭暴力法,所以从总体上看,目前的法律界定和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尚不适应实际需要,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暴制暴"而成为被告,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从轻判罚。

   立法缺失令家庭暴力维权存在"三难"

资料图片

    据记者调查了解,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仅2007年宁夏各级妇联就接待、受理信访案件1877件,其中婚姻家庭问题1230件。在婚姻家庭问题中,因家庭暴力引起上访的案件就有368起。全国妇联2007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约为4万件次,比2000年翻了一番,其中家庭暴力的恶劣程度上升,情节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恶性案件增多,尤其是"以暴抗暴"的案件时有发生。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王幽深说,家庭暴力投诉越来越多,家庭暴力的危害越来越大,但对施暴者的惩罚却有限。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套用《刑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维权方面存在"三难"。

    第一难是没有适当、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据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银川市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医师田吉忠介绍,除了司法机关直接介入的致人死伤的家庭暴力案件之外,2007年第一人民医院先后受理并鉴定家庭暴力案件123起。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生虎说,发生在夫妻之间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事件只占总数的2.5%左右,检察院对此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95%以上的夫妻间家庭暴力事件根本达不到现有刑法的最低制裁标准,不构成犯罪。可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仅身体受伤而且心理出现很多问题,心灵上受到的伤害甚至远大于身体上的痛楚,却根本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予以界定。

    第二难是取证难。银川市妇联权益部部长王志说:"受害人能到医院做鉴定就已经非常了不起了。现在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都与封建思想作祟有关,从而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维权时出现难题,因为大多数受害者都不愿声张更不要说保留证据了。"

    据王志介绍,在个别男子眼中,妻子未生养男孩就是一大"罪状",还有许多已婚男子抱有"大男人难免打老婆"等错误观念,这些人遇到家庭纠纷时,往往不能理性面对。而不少妇女也存在"嫁夫随夫"的传统思想,遭遇家庭暴力时只是一味忍让。这些妇女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遭到丈夫殴打也不敢告诉亲友,更不愿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难是执行难即处理难。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赵婧姝认为,现在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隐秘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证据很难保全,相关部门想管也是有心无力。而法院判决又十分注重证据,导致家庭暴力很难处理。再加上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使得执法机关难以介入;即使起诉到法院,往往因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而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王幽深说,目前,我国法律仍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制裁措施,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这些不足,使得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而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计可施的感觉。

    尽快立法制止家庭暴力

    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主任沈小霞说:"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涉及社会、法律、政策等许多领域。要制止家庭暴力,最关键的问题是完善立法,改变人们对家庭暴力是个人和家庭间私事的错误看法。"

    "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实施保护只能是一句空话。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可以让一部分施暴者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收敛,也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更有效地保护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弱势家庭成员。" 李军说。

    王幽深认为,家庭暴力如今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针对性措施,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明确妇女联合会责任的同时,明确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责任。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预防、制止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说明。并引入问责制,对公安、司法机关以及有法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据宁夏妇联权益保障部徐萍部长介绍,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宁夏继2001年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后,于2007年7月1日,颁布了最新修订的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实施办法。目前,全国已有20余个省区与宁夏一样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决定,为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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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郭鹏]
  [编审:左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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