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生产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强制认证
http://www.yongzhou.gov.cn 时间:2008-6-26 9:02:28 来源:法制网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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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拟作修改,规定消防产品须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法二审稿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如下: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依照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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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洁]
[编审:左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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