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严查公务人员参与采矿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阅读更多东安...
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整治,规范矿山开采经营秩序,近日,东安县以“两办”名义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参与矿山开采经营的纪律处分规定》,严禁全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参与矿山开采经营。
该《规定》规定:党政机关直接投资参与矿山开采经营的;参股或合伙参与矿山开采经营的;利用职权之便,组织、支持、怂恿或假借他人名义办企业,或挂靠企业等,从中谋利或分成,参与矿山开采经营的;若情节较轻,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人员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投资入股矿山开采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受私营矿主赠股分红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参与矿山开采经营,或要求矿山经营企业、私营业主为配偶、子女、亲友入股、赠股、分红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组织、支持、怂恿他人非法进行矿山开采经营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有其它变相参与矿山开采经营的。若情节较轻,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对在规定期限内对拒不停止矿山开采经营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从重处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等矿山开采经营活动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从重处理。该《规定》的出台,有效推动了该县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向前发展。目前,该县少数已参与矿山开采经营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迅速停止了开采经营活动,并向该县纪委、矿整办主动报告了其处理结果,得到了从轻或减轻处理。(唐守艮)
[作者:--]
[责编:王洁]
[编审:左平安]
①本网新闻文章及图片为中国永州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②如要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于中国永州新闻网。违反上述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③凡网友转载目的在于传递其它媒体更多信息,或以网友以个人看法评论,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④本网有权转载、引用、删除和修改网友在本网所发表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