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务院以国发(1983)1 90号文件批准蓝山县为全国第一批100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之一,1990年前达到初级农村电气化标准,具体指标是:“一个县的用电面达到 9 0 % 以上,基本满足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县乡工业用电需要,并利用丰水期季节电能,有20%以上的家庭以电代柴。”
从 1985年起,蓝山县第一座蓄能工程高塘坪水库破土动工,至1988年1月水库工程及第一级水电站竣工投产,同时建成高塘坪至县城1 10千伏线路和县城 110千伏变电站,水能的利用率由原来的40% 提高到60%。1989年,经水利部、省水电厅和地水电局共同验收达到初级电气化标准。